
衛生福利部為使長照服務對象之高負荷家庭照顧者得儘速獲致相關服務,特制定「長照服務對象之高負荷家庭照顧者初篩指標」及「長照高負荷家庭照顧者轉介及服務流程」。
被照顧者具行為與心理症狀(BPSD)、自傷傷人、攻擊破壞、干擾、怪 異行為(例如:遊走、妄想、吼叫、發出怪聲),照顧者因被照顧者行 為產生身心壓力致無法照顧。
同時須照顧2名以上符合長期照顧、身心障礙、領有發展遲緩證明 條件或尚需分配時間照顧其他家人(如照顧3歲以下孩童、精神病人 等情事者)。 備註:如發現為雙老家庭(主要照顧者6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 35 歲以上)、或家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或2名以上精神病人,應通報身障或社安網體系。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轉介標準,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若符合上述其中一項,可參考以下附圖的轉介流程: